該局指出,截至105年底止,與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之國家高達32個,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等。營利事業為避免重複課稅,如有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求者,應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協定/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
該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案件原係由總局統一受理,然為求簡政便民,自106年4月1日起營利事業可就近至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