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如果販賣的商品像是10元商店或大創等39元的小商品,聽說可以在每天營業結束時,再把銷售的金額彙總開立1張統一發票就好了,有這個規定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因此,倘若營業人符合上開規定,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可以不用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只要在每日營業結束時,按當日銷售之總金額彙總開立並註明「按日彙開」字樣即可。但如該營業人係屬開立電子發票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因其在開立統一發票上尚具開立之便利性,並無逐筆開立的困難,是排除在可按日彙開之規定外。
為避免營業人因疏忽遺漏,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該局仍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049】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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