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公司於財務會計上評估資產所產生的資產減損損失,由於係公司依相關資訊推估判斷產生之帳面損失,而非資產實際毀滅、廢棄、處分或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所實現之損失,依現行稅務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不得作為計算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自行就其運輸設備按鑑價公司鑑價結果,逕行列報損失200萬元,因所列報的損失並非該資產實際毀滅、廢棄或處分所產生,屬未實現損失,故將其全數剔除,核定應補繳稅額34萬元。
另該局提醒,公司於財務會計上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後,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資產的折舊計算,仍應以減除該資產減損損失前之未折減餘額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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