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間,僅於102年3月12日銷售特種稅額勞務(參與分配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乙筆,銷售額30,000元,開立當期(102年3至4月份)發票,申報時雖已計算調整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惟未於102年度最後一期(102年11至12月份)申報時,依規定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48,300元,遭該局補稅處罰。甲公司主張僅102年3至4月期為兼營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當期之進項稅額9,000元已依不得扣抵比率100%全數調整為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該局竟將全年度之進項稅額核定為不可扣抵。該案迭經訴願決定駁回,甲公司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撤回起訴而告確定。
該局強調,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當年度有股利收入,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補所漏稅額並處5倍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