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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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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網路銷售及代購業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人透過網路(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產品或代購方式賺取代購費,係從事經常性之營利行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透過網路銷售或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甲君於103年至105年間透過Yahoo、Facebook、Line及蝦皮等網路經營產品銷售及代購業務,其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本稅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有逃漏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700)


發布日期:2017-03-20  點閱次數: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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