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轄內某知名員工消費合作社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實體店面銷售及宅配運送,銷售對象不限社員,因銷售之商品具有特色,業績頗佳,惟銷售商品與非社員(對外)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業者應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社員證、識別證),其屬對社員(對內)銷售額部分,可免徵營業稅,其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