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規定,出口樣品若為無償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依其外銷貨物或勞務類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將收費樣品直接交與外國客戶於其國內辦事處,因無外銷貨物事實,縱有invoice及外匯收入款憑證,亦應以應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