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我國甲公司105年9月10日給付境外社群網站公司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服務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甲公司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25,000元(500,000元÷0.8×0.2),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扣繳稅額12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62,500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洪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