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已有調整,依財政部105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504692020號公告,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退職所得時,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所得額辦理扣繳及申報,如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應扣繳6%;如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應扣繳18%。所得人應依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欄項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再自行減除免稅額。如所得人對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之計算持有疑義,可逕洽給付單位,或填具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向結算申報案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