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通訊行漏很大,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發達,手機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通訊行為了吸引消費者換購手機及門號,推出各種之促銷優惠方案,以衝高銷售量,惟消費者通常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通訊業者亦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最近就查獲甲通訊行,其負責人之配偶乙君個人帳戶有經常性大額現金存入,經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分析比對該行交易對象及營業模式,查得甲通訊行將漏未開立發票之貨款隱匿在乙君個人帳戶,短漏報銷貨額9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900餘萬元,並處罰鍰600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心存僥倖,因此營業人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發布日期:2017-04-10  點閱次數:712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2255868    更新日期:2025-11-18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