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手機遊戲業者,設計開發遊戲軟體,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軟體與消費者下載使用,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線上遊戲價款,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撥付與甲公司,甲公司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勞務與買受人,因營業人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時,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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