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致漏未繳納營業稅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銷售寵物用品,經該局依其銀行帳戶資金存入及支出款項,分別查核其上下游之買賣交易對象,查獲甲公司銷貨對象存入款金額大於其申報之銷售額,甲公司負責人坦承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200萬元(未稅);又其向乙公司購進寵物電剪用品1,000萬元(未稅)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亦經乙公司負責人承認違章屬實。該局遂就甲公司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1,200萬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6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90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0萬元處5%之罰鍰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屬數個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得予併罰之情形,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籲請營業人注意進貨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銷貨時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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