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倘係舉行臨時性特賣活動,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銷售貨物者,依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規定,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至此類於臨時性展售活動中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其統一發票之開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配合其他縣市政府舉辦之活動,利用連續假期,於該公司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行節日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經消費者舉發未開立統一發票,遭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事而受裁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特賣會活動,如非屬臨時性展售活動者,應向展售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且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者,雖可依前揭規定辦理,惟該局建議,仍應於活動開始前,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經檢視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報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