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而超過每月46小時之加班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計入該勞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因應一例一休新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行業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勞動基準法第36至38條所定之「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部分,且支領之加班費符合同法第39、40條規定者,不計入前述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且免納所得稅;但超過8小時之加班時數,則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另依同法第36條新增之「休息日」,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工作必要者外,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則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員工甲君於106年3月平常工作日合計延長工作時數為20小時,另外例假日與休息日也各有1天加班滿12小時,故甲君3月份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總時數為36小時【20+例假日(12-8)+休息日12】,尚在46小時限額內,故該36小時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嗣後如發現有漏報應課稅之加班費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前,應儘速辦理自動補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始有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有關罰鍰減免規定。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