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關於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關於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該部將賡續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上開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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