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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業於今(10)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關於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關於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該部將賡續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上開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讀。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惠綺
聯絡電話:02-2322-8193


發布日期:2017-05-11  點閱次數: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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