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國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逕上網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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