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說明,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時,發現依其交易雙方簽訂在我國境內提供之服務合約內容所載,部分服務活動屬公司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其中屬集團管理活動部分,倘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或公司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或使用聯屬企業之管理模式或程序,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部分收入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近年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下載參考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