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該局說明,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如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則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舉例說明如附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新制相關法令規範內容,據以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應課稅所得額之情事,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