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將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另該部已配合完成相關繳款書格式核定及資訊系統修正作業,俾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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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吳科長惠琦、財政部國庫署洪科長培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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