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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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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自動免除無法收回之貨款者,不能認定為呆帳損失

 

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有筆客戶積欠多年之貨款,一直無法收回,該公司後來決定放棄該項債權,自動免除客戶的清償義務,是否可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因此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以前年度無法收回乙公司的部分貨款200餘萬元自動予以免除,並同額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因甲公司一直未進行催收,且乙公司也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也就是說甲公司因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乃依法剔除補稅,計補徵稅款3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蔡審核 06-2223111-8055


發布日期:2017-07-04  點閱次數: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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