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本作業規定適用中獎人於交易時以手機條碼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電子發票載具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且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具備儲值功能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者。電子支付機構如符合經核准辦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收受儲值款項業務及提供使用者向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手機條碼功能及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服務功能之應用程式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其使用者指定電子支付帳戶,並將該使用者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儲值情形,記錄於該帳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前揭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得自106年9月25日辦理106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時起,代無實體電子發票使用者指定電子支付帳戶並記錄中獎獎金儲值情形,擴大推動以手機條碼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及提供民眾多元領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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