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使用電子發票次期開始10日內將空白未使用之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新興區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有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不知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使用電子發票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由總機構申請配賦者,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分支機構配號檔案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由總機構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亦得委由加值服務中心辦理前二項作業之資訊傳輸。

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而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該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空白未使用之發票字軌號碼至遲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如有違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營業人限期改善。如該營業人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時,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29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昱全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472


發布日期:2017-08-04  點閱次數:83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53020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