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企業併購法主管機關經濟部91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72930號函釋,兩家以上外國公司間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無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之適用,例如,日商A公司於國外分割設立日商 B公司,將其原持有我國公司甲公司股份移轉予日商B公司,則日商A公司移轉原持有我國公司甲公司股票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日商A公司於國外分割設立日商 B公司,將其原持有甲公司股票分割移轉予日商B公司,應由投資代理人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持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存證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
該局呼籲,代理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若外國法人沒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則請空白,並於下方適當位置填寫代理人之姓名(括弧註明代理人)、電話、地址,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先向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