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迭有民眾詢問個人房地交易,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交易虧損也需要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嗎?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屬新制課稅範圍內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例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等),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即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指出,王先生於105年1月2日以1000萬元價金取得中山區房屋及土地,復於106年4月2日以800萬元出售,因房地交易虧損,王君未依前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本局查獲通知補報並處新臺幣3,000元之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或土地,係採分離課稅,即使虧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如經查獲未依限申報,將處新臺幣3,000元至3萬元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疑義,請電洽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協助解決問題。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