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
該局表示,本案是境內公司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國內銷售行為迂迴轉換為外銷出口模式,使原應課徵5%營業稅稅率之應稅銷售額轉換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短漏報銷貨收入,使甲公司之應稅所得轉換境外A公司之所得。該局查獲後除追回該公司上開貨物之出口退稅款外,並就短漏報之營業收入依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現行財稅資訊系統之建構已漸趨綿密,並結合內地稅與關稅之資料,使稽徵機關能更精確掌握營業人相關資料,營業人勿心存僥倖,假藉合於法律形式外觀,隱匿實質經濟事實之交易行為,如經查獲涉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除補稅處罰外,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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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