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尚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署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以節省寶貴時間。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額,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按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之順序操作),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利用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此外,如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亦得持附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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