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債務人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所謂「得視為」呆帳損失,係指可擬制為呆帳損失之情形,而非指營利事業得自由選擇呆帳損失之列報年度。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億元,經查係於97年度取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於發生之97年度列報系爭呆帳損失,而非屬103年度之呆帳損失,遭該局否准認列。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如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規定之證明文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年度列報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5)


發布日期:2017-09-01  點閱次數:87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52975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