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開立統一發票,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將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貿易商進口服飾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於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尚屬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必要。營業人如未依照規定辦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緩,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進口貿易商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李君,銷售金額總計100,000元,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李君姓名、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替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 (銷售金額總計100,000元/1.05) × 1% =952元,因罰緩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緩1,500元。

該局呼籲,係屬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其買受人如屬個人,除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遭受處罰。【#329】


發布日期:2017-09-01  點閱次數:98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53387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