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106年7-8月營業稅申報期間自106年9月1日至9月15日,請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或受託報稅之代理人,依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因9月15日適逢星期五,且星期六及星期日銀行業並無營業,因此,如於9月16日或17日申報,並無法繳納營業稅,所以,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請於9月15日前完成申報繳納。未依前開期限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及繳納應納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之規定,自9月18日(星期一)起,將開始加徵滯(怠)報金、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另受託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之1規定處罰,請代理人配合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