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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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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8期(月)營業稅應於106年9月15日(五)前完成申報及繳納,請勿遲延,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7-8期(月)營業稅申報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五,該日非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請如期於106年9月15日完成申報繳納,以免加徵滯(怠)報金及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經核定為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又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同法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滯納期限屆滿者,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106年7-8期(月)營業稅申報繳納截止日期為106年9月15日(星期五),非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非當日因泰利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否則營業稅法定申報繳納截止日期並無延期。營業人不論採取何種方式申報繳納營業稅,皆應於106年9月15日(星期五)前完成,如未依限完成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前開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及滯納金,敬請營業人留意。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故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者,106年9月17日(星期日)24時前仍得以網路申報,惟仍屬逾期申報案件。營業人如因故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繳納者,106年9月17日(星期日)24時前,得自行連線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paytax.nat.gov.tw),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或利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應納稅額未逾20,000元者,亦得持三段式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以現金繳納稅款。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日期:2017-09-14  點閱次數: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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