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今(106)年12月28日施行。為期該法順利推動施行,該部於今年9月8日及14日分別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保護事項作業要點」,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為利實務執行,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今年9月8日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納稅者定義及範圍。
二、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內涵。
三、租稅優惠法律應舉行公聽會之機關及時點。
四、租稅規避加計利息範圍、起算日認定及準用規定。
五、推計方法有2種以上時適用規定。
六、裁處罰鍰應審酌事由適用規定。
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人數、應具備資格及提出工作成果報告規定。
八、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該15年之起算日及不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為使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程序、選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有一致性準據,今年9月14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保護事項作業要點」,以落實本法第10條至第12條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及第20條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立法意旨,充分保障納稅者權利。關於上開規定內容,可至財政部(http://www.mof.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財政部特別說明,制定本法是我國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之重要里程碑,為利該法順利推行,該部已於今年1月5日成立「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工作小組」積極推動,除發布上開法規,並已陸續修正相關申報書表,加強辦理對外宣導、講習及內部人員教育訓練,俾本法如期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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