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以近日受理的案件為例,甲營業人106年5至6月(期)營業稅,未如期於106年7月17日(法定申報截止日7月15日適逢假日,展延至7月17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遲至7月27日始完成申報,甲營業人雖主張因遺失統一發票專用章導致延誤申報,且當期無銷售額,並無逃漏稅之意,請求免除罰責;國稅局指出,雖甲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惟已逾規定期限始履行申報之義務,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專用章,可攜帶更換後的專用章、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印章,並填具營業人更換統一發票專用章申請表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於機關受理後,營業人就可以用變更後的專用章辦理營業稅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網路辦理營業稅申報,省時又便利。
該局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有遺失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當期申報銷售額為零之情形,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因未依限申報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營業人務必多加留意。【#370】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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