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於106年間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7百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同期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9百餘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甲商號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7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30餘萬元,另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金額9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40餘萬元,合計應處罰鍰80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黃金條塊及金飾等之買賣雖係免徵營業稅,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尚不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如未依規定給與及取得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分別處5%罰鍰,並分別適用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故國內銀樓業者如有上述類似之違章行為,應儘速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給與及取得憑證,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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