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依現行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定義,夜店營業人係指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或DJ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吧檯、包廂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消費者(以下簡稱甲)至A夜店跳舞,入場時支付門票(含飲料1杯)金額600元,跳舞期間額外再點1杯調酒金額300元,A夜店營業人應於甲入場及加點酒水飲料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甲;另乙消費者(以下簡稱乙)與好友8人至B夜店跳舞,乙向該夜店訂1間包廂金額5千元(可抵消費金額),期間乙多點1瓶香檳金額3,500元,B夜店營業人應於乙支付前項消費款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
該局呼籲,請夜店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合法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