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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仍應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所得,由於該所得類別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將該等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將餘裕資金投資海外金融資產,次年年初時收到金融機構寄發之信託海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因通知單非屬所得憑單,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該通知單顯示104年度有配發海外利息所得723,531元情事,導致漏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稅局查獲後依規定補徵稅額123,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給付單位無須開立扣繳憑單,惟營利事業仍應併同國內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4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旭海
聯絡電話:(07)7256600 蔡旭海 分機7131


發布日期:2017-11-10  點閱次數: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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