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減除依法限制分配、已分配或已不存在而無法分配之項目,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營所稅之未分配盈餘。該部前發布相關解釋令,對於營利事業庫藏股交易等事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仍有不足者(即有如累積虧損之發生),須再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尚未加徵營所稅之稅後盈餘後,保留盈餘如有貸餘,始得分配,考量上開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稅後盈餘已不存在,爰准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與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盈餘相符。
該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上市櫃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及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年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營利事業因「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採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因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等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與上開先沖抵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之方式相同,爰核釋營利事業依上開交易及會計處理而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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