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6月30日決議分配104年度盈餘500萬元,其股東全部為國內個人股東,分配基準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為20%,則甲公司股東獲配股利可抵減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為50萬元(股利淨額50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為20%×50%),但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100萬元(股利淨額50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為2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依稅法計算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盈餘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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