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包括: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以103年度虧損數扣除,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與A公司進貨交易500萬元,卻取得B公司開立之發票,雖不影響全年所得額,然而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貨發票金額為500萬元,已超過新臺幣120萬元,且超過同年度進貨、費用或損失依規定應取具憑證金額4,500萬元(含此筆500萬元)之10%,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不符合情節輕微,認屬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遭該局否准適用盈虧互抵,補徵稅額17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務請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之憑證,以免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影響適用盈虧互抵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