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釋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處以罰款,承包人不得因以其尚未支付之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工程,工程完工後尚有工程尾款800萬元未領,嗣因甲公司逾期完工被乙公司處罰款500萬元,甲公司不得以工程尾款800萬元抵付逾期罰款500萬元,而僅開立300萬元之發票予乙公司,因甲公司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不同的二件事,甲公司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800萬元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強調,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若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營業人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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