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營同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併入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5年5月設立,並取得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因甲公司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5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6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5年5月至106年12月併同調整,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報繳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106年度有股利收入,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條規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