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發放年終、考績獎金屬非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規定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須依法扣繳,卻未代扣稅款,致遭查獲,按短(漏)扣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二、已代扣稅款未依限繳納
給付各項所得已代扣稅款者,依規定所得人為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次月10日前繳清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然而扣繳義務人,卻未按所得人身分別適用之繳納期限向公庫繳納,致逾規定期限繳納,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三、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給付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卻未如期(逾期)或未如實申報(短漏報)扣(免)繳憑單,致遭處罰鍰。其中如屬免扣繳憑單處1,500元罰鍰,如屬扣繳憑單按憑單所載扣繳稅額處20%罰鍰;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又說,由於非營利事業單位承辦申報扣(免)繳憑單業務大都為職員兼辦,較易疏漏,應注意上述錯誤,以免受罰。例如轄內A學校106年1月給付甲職員年終獎金80,348元(非固定給付薪資),已達「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73,501元,卻誤以有填報「106年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表查後扣繳稅額為0,而未依法代扣稅款4,017元(80,348*5%),經查獲按短扣稅款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非固定薪資,其金額已達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未依法代扣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應儘速自動補扣及補報繳短扣稅額並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