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依第1目規定扣繳外,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故自107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即33,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即超過33,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107年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給付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境內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憑單,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須以人工及媒體申報方式外,其餘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可於前開期限內利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以網路代替馬路,免除往返國稅局申報之苦,既省時又便利,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