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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第5條之1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前開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定額免稅金額,因10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與106年度之金額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近期該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進行所得稅制優化調整,調整內容共分三大主軸,其一為減輕薪資及中低所得者稅負,擬將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調高為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2.8萬元調高為18萬元,另刪除最高稅率45%之課稅級距,即課稅級距由6級修正為5級,最高稅率降至40%。上開所得稅制優化措施所涉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倘順利完成修法並自107年度起實施,前開3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將以修法後規定之金額為準,並自納稅義務人108年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附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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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01-02  點閱次數: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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