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日前查核我國內甲公司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侵害日商株式會社之註冊商標權,甲公司與日商株式會社協商賠償,依和解協議書,侵權和解金為2千5百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扣繳稅額5百萬元,該公司除申報其他損失-侵權和解金?2千5百萬元外,又將代國外廠商扣繳稅款5百萬元申報為其他費用,因代扣之稅款係國外營利事業應負擔之稅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規定「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因此,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5百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應特別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審核員 06-229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