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所稱社會福利勞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財政部指出,長照法已於106年6月3日施行,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並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授權規定,就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等事項,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另同法第63條規定,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長照機構(以下簡稱榮家附設長照機構)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因此上開長照機構依長照法提供之長照服務,是否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社會福利勞務,經該部洽據衛福部表示,認為依長照法規定設立之長照機構依法提供之長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故財政部發布新令核釋,俾符合現實狀況及需求,促進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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