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本國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請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是否應取具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條文係規範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由境外電商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又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本國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日期:2018-02-26  點閱次數:92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42929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