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為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系,考量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所從事之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於106年10月5日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記帳業者為同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指定其適用5種交易型態,將記帳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財政部說明,依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附帶決議,洗錢防制法第5條將非指定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相關裁罰部分,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1年(即106年6月28日至107年6月27日)為輔導期間。以本辦法及應行注意事項發布至107年6月27日計算,輔導期間僅4個月,為符合立法院附帶決議意旨,爰以發布生效之日起1年內為輔導期間,倘記帳業者於輔導期間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而涉及應處罰鍰者,以輔導為主,處罰為輔。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配合對記帳業者就洗錢防制法、本辦法及應行注意事項等加強進行租稅教育及宣導,俾利記帳業者充分瞭解洗錢防制相關規範。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