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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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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費用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請正確填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為避免營業人將該項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因填報方式錯誤,導致無法與公用事業上傳之電子發票勾稽,所以請營業人務必依規定填報(或登錄)取具之公用事業進項資料。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之進項憑證,應於實際繳款年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填報方式有兩種,即填寫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載具年期別+流水號10碼)或填寫發票號碼(開立發票年月+發票號碼10碼)。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張三有限公司收到一張XX瓦斯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份收費通知單(載具年期別+流水號10碼,分別為10606、 BB20001111)、限繳日為106年7月12日,張三有限公司於106年7月7日完成繳納,XX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於收款後隨即於當日開立電子發票號碼RL22222222,此時張三公司應將此筆費用列入106年7-8月期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填報方式,可選擇填寫載具號碼(年期別10606+流水號 BB20001111)或填寫發票號碼(開立發票年月10607+發票號碼RL22222222)。

該局表示,部分營業人選擇以填寫(或登錄)載具號碼方式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常將載具年期別誤寫為繳款年月(開立發票年月),如前例,將載具年期別10606,誤填為繳款年月10607,因無法與公用事業上傳該電子發票之資料勾稽,致產生營業人申報進項資料異常情事,需經由稽徵機關向營業人逐一查證釐清異常原因,故呼籲營業人務必配合依上述規定填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或於網路申報系統登錄公用事業進項資料,以免浪費徵納雙方人力、物力,徒增不必要之困擾。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發布日期:2018-03-07  點閱次數: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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