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若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如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君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甲君係於網路下載免費線上遊戲,付費購買遊戲道具,或以「福袋」形式機率性獲取遊戲道具,再將自己不使用之遊戲道具轉賣給需要的玩家,每日多筆交易,銷售頻繁,經該局深入查核其每月銷售額達40餘萬元,自104年1月至105年10月間銷售額合計800餘萬元,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40餘萬元,並處罰鍰40餘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倘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