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釋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包作業)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因此,承包人被處罰款與依時限開立發票係屬兩件事,故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項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主張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包作業營業人甲公司承攬乙公司水電工程,工程尾款尚有300萬元未收取,嗣後因工程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據合約規定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100萬元,甲公司仍應依工程合約所載當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300萬元並報繳營業稅款,不得以實際收取金額僅200萬元為由,逕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逾期完工遭受罰款與依時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營業人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就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發生短漏開發票及逃漏營業稅情事,而被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700)